​欢迎您访问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官网!
联系热线:0535-6255483
维权
以法为基
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以民为本
2017年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延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
来源: | 作者:law-222 | 发布时间: 2018-06-26 | 15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

延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6〕83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已经到期。由于国家调整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定价范围,新的收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为保证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稳定,维护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等各方权益,现就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延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继续执行现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文件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三、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文件自2016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