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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泰律所致客户书——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法律政策梳理及疑难解答
来源:本站 | 作者:xinghetai | 发布时间: 2020-02-28 | 16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的

相关法律政策梳理及疑难解答

      2020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湖北省武汉市等地近期陆续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国家及各地政府陆续发布系列通知,采取一系列举措,全力以赴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的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企业守法经营、延期上班职工权益及劳动争议等法律政策进行梳理,并对职工待遇等法律顾问单位多次提出的劳动争议等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一、企业问题咨询、律师解答以及法律依据

(详见表格,请点击下载阅览)


二、政府部门就其承担职能的权利与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财产征用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权利)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违反应急处置措施规定的单位,有权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公布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利)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人员调集、物资调用、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疏散、隔离、封锁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20201月25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积极作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级党委(党组)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加快蔓延的严重形势,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认清肩负的责任使命,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切实做好工作,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组织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把投身防控疫情第一线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级党委(党组)要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在疫情防控第一线考察、识别、评价、使用干部,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的实际表现作为考察其政治素质、宗旨意识、全局观念、驾驭能力、担当精神的重要内容。对表现突出的,要表扬表彰、大胆使用;对不敢担当、作风飘浮、落实不力的,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各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全面动员起来,发扬不畏艰险、无私奉献的精神,坚定站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做到哪里任务险重哪里就有党组织坚强有力的工作、哪里就有党员当先锋作表率。要广泛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建立健全区县、街镇、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加强联防联控,严防死守、不留死角,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要坚持党建引领,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按照统一安排,扎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要组织党员、干部做好群众工作,稳定情绪、增强信心,不信谣、不传谣,当好群众的贴心人和主心骨,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各级党委(党组)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动员和选派专家和医护人员中的党员、干部勇挑重担、迎难而上,在医疗救护、科研攻关、基础预防等岗位发挥作用。要关心关爱奋战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采取务实、贴心、到位的举措,帮助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要及时总结宣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凝聚起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各级党委(党组)动员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防控疫情斗争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9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1月26日)

20201月26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关于Ⅰ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在原有工作布置和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加强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部门要在防控疫情斗争一线跟踪考察干部表现。

二、健全防控工作体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进一步健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形成横到边、纵到底,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和城市社区街道的疫情防控网络。特别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工作网络,实行网格化防控。

三、严防疫情输入。全面启动环鲁防控圈;省内市际客运班车全部停运,11处环京公安检查站全部启动查控勤务。加强重点场所监控,重要关口一律设置监测点,逐一做好登记,该留观的留观。

四、严格落地排查。对前期从武汉来鲁人员,由各市组织逐一重新排查,确保隔离跟踪措施到位。要对辖区内外来人员情况进行“地毯式”摸排,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可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扩大排查范围。

五、严控疫情扩散。最大可能减少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和社会人员横向流动。暂停举办所有公众聚集性活动和双招双引活动,已审批的活动全部取消;景区、影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收费公园等各类公共场所全部停止开放,各类商业培训机构等停止营运。引导群众取消各类小规模活动。各地农村集贸市场暂时关闭,各类商场、超市、餐饮场所等要减少顾客聚集,不举办师生聚集性活动。各种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方式进行。适当延长春节假期,调整学校开学时间。

六、做好集中收治。严格落实定点救治制度。严格按照诊疗方案实施规范治疗,组织最强有力的医疗力量进行救治。坚持中西医结合,提高救治效果。严格把握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强化医护人员保护。

七、加强消毒隔离。严格落实清洁消毒隔离制度,进一步加大清洁、消毒、通风力度。立足“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合理确定留观时间。各留验站要严格落实旅客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严格按规定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生疫情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依法实施隔离措施。

八、加强野生动物交易管理。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野生动物一律禁止交易。对涉嫌犯罪的,从严从速查处。及时开展野生动物园、人工繁育场所疾病监测,暂停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展演等活动。

九、严格禁止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暂停在各类市场进行活禽交易和宰杀,确保我省不调入、不调出任何活禽。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白条禽及禽肉产品,一律禁止转运贩卖,一律禁止进入市场。从事白条禽及禽肉产品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依法持证经营。

十、做好市场供应保障管理。统筹做好社会面生活物资保障和市场供应。对防护物资及相关药品,协调生产经营企业提高产能、增加供给。根据疫情应急处理需要,各级领导小组依法有权紧急征用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健全信息沟通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科学、规范发布疫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深度挖掘宣传疫情防控战线上的感人事迹和善行义举。加强舆情监测、舆情分析和风险评估,对恶意造谣生事、传谣者,迅速依法严肃查处。

十二、全面强化健康宣教。广泛深入开展疫情防治知识宣教。大力提倡“口罩文明”。引导群众合理就医,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感染。引导群众提高健康素养,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积极引导消费者健康饮食。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形成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结合的良好格局。

十三、强化社会动员。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协助党委政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优化社会服务。积极组建志愿者队伍。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防护工作。

十四、落实经费保障。对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从速拨付。加大定点医院的医保保障力度,确保不影响救治。对参加疫情防控的人员给与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做好应急物资生产及生产企业的资金保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十五、加强权益保障。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严格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着力保障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等隔离人员相关待遇;因疫情不能返回者,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十六、夯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下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督促指导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疫情“零报告”“日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依法规范疫情信息发布。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对学校延期开学、市际县际人员流动管控等措施,视情经批准后启动。统筹安排好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开工等工作时间。强化战时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七、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全力防输出,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防止流到外省。鼓励支持相关生产企业加班加点、开足马力,保障疫情防控所需物品生产。调集优质的资源力量,积极支援疫情重地。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尽锐出战、一鼓作气,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措施、最果断的行动,坚决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0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2020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习近平总书记1月27日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1月28日,党中央专门发出通知,强调要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现就组织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把围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当前组织工作作为突出任务。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防控阻击疫情蔓延刻不容缓。要迅速采取多种有效方式,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牢记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紧密结合组织部门职能职责,逐项明确任务、逐级靠实责任、逐条对照落实,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二、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在安全有序前提下深入一线,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际表现。重点考察是否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把群众安危放在心里、把防控责任扛在肩上;是否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及时发声指导,及时掌握疫情,及时采取行动;是否严密细致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做到严防死守、不留死角,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否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增强社会信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防控疫情斗争实际表现、具体事例,组织部门要记录在案、分析研判,作为识别评价其政治素质、宗旨意识、全局观念、驾驭能力、担当精神的重要依据。

三、激励引导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要结合实际研究实施激励支持政策措施,关心关爱奋战在一线的广大党员、干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抗击疫情、共克时艰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大胆提拔使用表现突出、堪当重任的优秀干部;及时调整不胜任现职、难以有效履行职责的干部;严肃问责不敢担当、作风漂浮、落实不力,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干部。要注重发现、及时表扬、宣传表彰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锋的浓厚氛围。

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属地防控工作的重要责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密排查重点人员、严格控制聚会聚集、严厉实施疑似人员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把各项防控措施覆盖到户、落实到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加强与属地党组织协同配合,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落实防护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在维护稳定、保障运行、调配资源、筹措资金等方面发挥作用。公立医院、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党组织要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大局,团结带领广大医务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恪尽职守,全力以赴做好医疗救护、科研攻关、基础预防等工作。各地各方面选派的医务工作人员或医疗队,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在防控疫情斗争中充分发挥作用。

五、组织动员广大党员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当先锋作表率。要从实际出发设立党员责任区、组建党员突击队,引导党员危急关头、危险时刻冲锋在第一线、战斗在最前沿。要组织党员包片、包户、包人,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及时解疑释惑,不信谣不传谣。要关心关爱患病、进行医学观察、被采取隔离等措施的党员、干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沟通联系,鼓励他们坚定信心,严格遵守防控规定,自觉配合治疗和观察,早日恢复身体健康。要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发现、考验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及时发展入党。对不服从组织安排、影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畏惧退缩的党员,要严肃处理。

各级组织部门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按照党委部署要求,迅速行动起来,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同时,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疫情防控形势,及时调整相关工作安排,并做好自身防控工作。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防控疫情斗争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应当守法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等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2020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20201月29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紧急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岗复工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所在企业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企业职工返岗复工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四、做好企业复工和职工返岗期间的就业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规模性现场招聘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和聚集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参加线上求职招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对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劳动者,工资不得停发。)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企业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症状,譬如发烧、咳嗽等症状,可以要求其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如果员工拒不配合,企业可以报告给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企业不得歧视患有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可以视情节轻重主张平等就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如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当然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两类案由,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得终止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本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就属于人民的安全健康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因此要求提前返岗属于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不按要求提前返岗,单位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故,因疫情防控需要,要求提前返岗而不来的,可以按旷工处理;如果不是疫情防控需要,则不得按旷工处理。)




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

2020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