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口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吗?
问题提出:复工以来,很多用人单位面临防控物资紧缺的问题,尤其是消耗量大的一次性口罩,购买困难。而有的员工,以无口罩无法出门为由,拒绝复工。由此,引发争议:为员工配备口罩,是否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律师意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为员工配备口罩,是政府主管部门在特殊时间的防控措施要求,属于临时性的法定义务。
考虑思路:
1、口罩属于劳动保护用品,不是所有员工皆应配备的,仅对岗位有需求的,才予以配备。
2、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临时性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予遵照执行。
3、尽管有些文件、文章提出:配备口罩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但仍应慎重考虑。
例如:山东省人民法院公众号中发表的一份文章即持此观点,且认为员工不能以单位不发放口罩为由拒绝上班。
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基层政府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出于防控疫情需求,对不带口罩的人员禁止出入,而口罩供不应求,若员工以购买不到口罩为由,无法出门、无法上班,这真的不能认定为员工主观故意不上班,此种情况下,无法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故,出于企业复工的需求,应考虑予以配备口罩为妥。
要求用人单位配备口罩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级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山东省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2020年2月3日印发《关于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6、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为职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酒精等消杀用品。要设置隔离室,购置防护服、护目镜等应急装备,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
---烟台开发区经发科创局2020年2月5日发布《烟台开发区实施工业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的通知》一、(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准备所需红外体温探测仪、口罩、护目镜等所需的防控物资;企业要设置隔离室。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尽量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